20 年上字第 32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 年上字第 323 號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所謂侵入住宅,本應以其有住宅之監督權者為被害法益,自非有住宅監督權之人依法告訴,不得遽予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