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上字第 33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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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331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祇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至緩刑期間並無不利益變更之限制。本件原判決諭知之刑期,與第一審判決相同,並未加重,僅就其所宣告之緩刑期間,由二年改為三年,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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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祇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至緩刑期間並無不利益變更之限制。本件原判決諭知之刑期,與第一審判決相同,並未加重,僅就其所宣告之緩刑期間,由二年改為三年,尚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