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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4 年台上字第 3352 號

日期 74 年 06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檢察官以被告犯裁判上一罪分別援用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及不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之條文提起公訴,第二審法院若僅對其中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之部分予以判罪,至其非屬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之部分,因認不構成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時,該有罪部分,既為刑法第六十一條之罪,被告就此自仍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57 頁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6 卷 1 期 948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74 年台上字第 3352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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