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3364 號

日期 29 年 11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不免違法,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被告之開馳汽車,雖據稱未曾領有開車執照,欠缺充當司機之形式條件,但既以此為業,仍不得謂其開馳汽車非其業務。

(二)當路狹人眾之處,汽車司機自有警戒前方,預防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上訴人駕駛汽車至某縣城內大街路狹人眾之處,乃於某孩在車之前方意欲橫穿馬路之際,並未察覺,迨街人噪吼某孩已至車邊,始加注意,以致煞車不及,將其撞傷身死,原審認為違背上開注意義務,自非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上字第 3364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