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3364 號
判例要旨
(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不免違法,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被告之開馳汽車,雖據稱未曾領有開車執照,欠缺充當司機之形式條件,但既以此為業,仍不得謂其開馳汽車非其業務。
(二)當路狹人眾之處,汽車司機自有警戒前方,預防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上訴人駕駛汽車至某縣城內大街路狹人眾之處,乃於某孩在車之前方意欲橫穿馬路之際,並未察覺,迨街人噪吼某孩已至車邊,始加注意,以致煞車不及,將其撞傷身死,原審認為違背上開注意義務,自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