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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337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殺傷某甲後,背負某乙涉江而逃,行至中流,水深流急,將某乙棄置江中溺斃,其遭遇危險之來源,固係上訴人所自召,但當時如因被追捕情急,以為涉水可以避免,不意行至中流,水急之地,行將自身溺斃,不得已而將某乙棄置,以自救其生命,核與法定緊急避難之要件,究無不合,原審認為不生緊急避難問題,尚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