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33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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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338 號
判例要旨
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應成立當時有效之暫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不知該條規定,以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為其構成要件 (現行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亦同) ,所謂公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言,本件關於共產主義之書籍,既係在上訴人辦公室內搜獲,則僅止單純收藏行為,尚難謂為公然煽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