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係幫助他人犯罪,教唆犯係教唆他人犯罪,均非自行實施犯罪之人,此觀於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故刑法上之教唆犯,並無幫助犯,其幫助教唆者,仍應解為實施犯罪(即正犯)之幫助犯,如幫助教唆殺人而被教唆人並未實施者,在教唆犯固應以殺人未遂論科,而幫助教唆之人,仍因無實施正犯之故,不成立殺人罪之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