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係幫助他人犯罪,教唆犯係教唆他人犯罪,均非自行實施犯罪之人,此觀於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故刑法上之教唆犯,並無幫助犯,其幫助教唆者,仍應解為實施犯罪(即正犯)之幫助犯,如幫助教唆殺人而被教唆人並未實施者,在教唆犯固應以殺人未遂論科,而幫助教唆之人,仍因無實施正犯之故,不成立殺人罪之從犯。
29 年上字第 338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9 年 11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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