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年聲字第 3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1 年聲字第 34 號

日期 20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提起再審,原則上應由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此觀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至為明瞭,最高法院為第三審法院,對於上訴案件以糾正下級法院之違法裁判為職掌,雖高等法院受理之第一審案件,亦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之審判,仍應依第三審程序辦理,並不因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特別程序,而變更其職掌,則對於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茍非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推事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所載之情形,自不屬於最高法院管轄。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