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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非字第 34 號

日期 47 年 09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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