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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3426 號

日期 29 年 11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收受賄賂罪,以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非法收受報酬為必要,若公務員就非職務之行為取得人民財物而出於恐嚇或詐欺之行為者,則應成立恐嚇或詐欺之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上字第 3426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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