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34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被告將自己所有之土地借與他人使用,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訂立借用契約,殊無偽造私文書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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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偽造他人名義之文書為必要,被告將自己所有之土地借與他人使用,以自己之名義與他人訂立借用契約,殊無偽造私文書之可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