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344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係指公務員犯瀆職罪以外刑法上之各種罪名而言,其犯特別刑事法令之罪名,並不包括在內,上訴人既係犯特別法之森林法罪名,自無該條之適用,原判決竟因其以林警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森林法罪名,依該條加重處斷,殊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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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係指公務員犯瀆職罪以外刑法上之各種罪名而言,其犯特別刑事法令之罪名,並不包括在內,上訴人既係犯特別法之森林法罪名,自無該條之適用,原判決竟因其以林警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森林法罪名,依該條加重處斷,殊難謂無違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