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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年非字第 3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非字第 35 號

日期 18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在瑞和江輪購買煙土,既為人所詐,以致誤買料土,自係居於被害人之地位,根本上已難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又刑法處罰未遂罪之精神,係以其著手於犯罪之實行,雖意外障礙不遂,而有發生實害之危險,不能不加以制裁,故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不能犯,亦係指該項行為有發生結果之危險者而言,如出於犯人一時之幻覺,實際上並非實施犯罪之行為 (學說上名為幻覺犯) 自不成立犯罪。本案被告誤認料土為鴉片煙土,著手販賣,非但不能發生販賣煙土之結果,且無發生該項結果之危險,即亦不生未遂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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