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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3570 號
判例要旨
法院固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但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則同一整個的犯罪事實,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其他部分,自屬有權審判,原審判決關於米價柴煤茶油各部分,認上訴人有浮報侵占情事,雖為原檢察官起訴書所未載,然原起訴書既係就上訴人在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長兼管獄員任期內經手公款,有陸續侵占情事,援引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以連續侵占公務上持有物提起公訴,是原審所認上訴人浮報米價及柴油價款各事實,仍不外上訴人連續侵占之一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侵占囚糧、醫藥各款係屬同一之整個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自為起訴效力之所及,原審一併審判,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