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1 年台非字第 36 號日期 41 年 07 月 03 日判例要旨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