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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非字第 36 號

日期 41 年 07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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