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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3626 號

日期 28 年 11 月 01 日

判例要旨

某甲因代某乙墊完糧銀,要討無著,邀同保長到場監視,將某丁所種某乙田穀割去,封存祠內,以俟清算抵償墊款,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當時某甲既未對某丁加以強暴、脅迫,亦無將割取之穀據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不構成搶奪,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8 年上字第 3626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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