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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3635 號

日期 28 年 11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刑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固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但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而未繫屬於數法院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本件自訴人向某地方法院自訴甲、乙、丙、丁共同背信,雖甲、乙、丙三人散居別縣,其犯罪地亦屬他縣轄境,而丁則仍居住該地方法院所轄境內,該地方法院依法既得合併管轄,即不能謂無管轄權,乃竟對於甲、乙、丙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殊屬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8 年上字第 3635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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