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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366 號

日期 46 年 03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結夥三人,係以結夥犯之全體俱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缺乏犯意,則雖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能算入結夥三人之內。上訴人等二人脅迫另一人同往行竊,如其脅迫行為已足令該另一人喪失自由意思,則其隨同行竊,即非本意,上訴人亦難成立結夥三人以上之竊盜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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