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上字第 36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上字第 367 號
判例要旨
某甲既受某銀行之委託,稽核抵押貨物之進出,乃竟受出押人之運動,而聽其陸續變賣抵押物,以致損害某銀行之財產,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原審論以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適用法則,顯有不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某甲既受某銀行之委託,稽核抵押貨物之進出,乃竟受出押人之運動,而聽其陸續變賣抵押物,以致損害某銀行之財產,自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原審論以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適用法則,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