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年上字第 367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4 年上字第 3679 號日期 23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牙保贓物,並不以牙保人曾領取執照,開設牙行,為構成犯罪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