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369 號
判例要旨
為強盜罪客體之他人之物,究為他人所有,抑僅歸其持有,無庸區分。申言之,凡對於事實上就該物有支配力之人,而實施強暴、脅迫,致其喪失自由意思而為奪取或使其交付者,即應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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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盜罪客體之他人之物,究為他人所有,抑僅歸其持有,無庸區分。申言之,凡對於事實上就該物有支配力之人,而實施強暴、脅迫,致其喪失自由意思而為奪取或使其交付者,即應構成本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