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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上字第 377 號

日期 41 年 11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果上訴理由並非指摘第二審判決有何違法,乃以其他原因請求撤銷改判,減輕科刑,自難謂非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1 年台上字第 377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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