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0 年抗字第 3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抗字第 38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著有明文,雖同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載有抗告準用上訴之規定,而第三百五十九條復載有被告之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上訴,但關於有抗告權人在抗告編中既經分別訂明,即不能更準用該項法條,准許被告配偶亦得獨立抗告,此按諸第四百三十二條所載抗告以無特別規定為限,始得準用上訴規定之本旨,自屬無可置疑。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