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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抗字第 38 號
判例要旨
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以當事人及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為限,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著有明文,雖同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載有抗告準用上訴之規定,而第三百五十九條復載有被告之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上訴,但關於有抗告權人在抗告編中既經分別訂明,即不能更準用該項法條,准許被告配偶亦得獨立抗告,此按諸第四百三十二條所載抗告以無特別規定為限,始得準用上訴規定之本旨,自屬無可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