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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3816 號

日期 28 年 11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舊刑法第三十二條關於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責任之規定,已為現行刑法所不採,故如被告於尚未飲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飲酒至醉,實欲憑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氣者,固不問其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如何,均應依法處罰。假使被告於飲酒之初,並無犯罪之意圖,祇因偶然飲酒至醉,以致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陷於犯罪,即難謂其心神喪失之行為仍應予以處罰,或雖係精神耗弱亦不得減輕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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