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8 年上字第 3853 號日期 28 年 11 月 22 日判例要旨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如係使人交付財物,或藉以取得不法之利益,即應成立強盜罪名,不得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