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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39 號

日期 44 年 01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被告對於保安處分之諭知固得單獨提起上訴,但原判決以上訴人竊盜雖僅一次,而連續吸食嗎啡及連續詐欺之所為,顯有犯罪之習慣,認有實施保安處分以矯正其惡習之必要,因以第一審判決依刑法第九十條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年為無不當,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單就保安處分所提起之上訴,用法並無違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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