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上字第 402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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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上字第 4020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所謂引誘良家婦女與人姦淫,係指婦女初無與人姦淫之意,因犯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為之者而言。倘婦女自願為娼,並非由其勸導誘惑,即與引誘之條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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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所謂引誘良家婦女與人姦淫,係指婦女初無與人姦淫之意,因犯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為之者而言。倘婦女自願為娼,並非由其勸導誘惑,即與引誘之條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