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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台上字第 404 號

日期 58 年 02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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