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405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係以被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上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上訴。本件被告當時業已成年,且又精神健全,上訴人雖為其父,並非法定代理人,顯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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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係以被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被告係完全有行為能力之人,則根本上無法定代理人之存在,自不能以尊親屬或家長名義獨立上訴。本件被告當時業已成年,且又精神健全,上訴人雖為其父,並非法定代理人,顯無得以獨立上訴之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