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年非字第 4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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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2 年非字第 41 號
判例要旨
大赦條例施行前之犯罪,而在大赦條例施行後始行裁判者,如其犯罪合於大赦條例之減刑規定,自應於裁判時予以減刑,若其裁判不予減刑而確定時,應以非常上訴救濟,不能逕引該條例,以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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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條例施行前之犯罪,而在大赦條例施行後始行裁判者,如其犯罪合於大赦條例之減刑規定,自應於裁判時予以減刑,若其裁判不予減刑而確定時,應以非常上訴救濟,不能逕引該條例,以裁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