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年非字第 4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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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非字第 41 號
判例要旨
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本夫告訴權,不因嗣後失其本夫身分而受影響,與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之配偶告訴權,因失其配偶身分而消滅者迥異,故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犯罪成立後,其本夫因判決離婚而失其夫之身分者,仍非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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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本夫告訴權,不因嗣後失其本夫身分而受影響,與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之配偶告訴權,因失其配偶身分而消滅者迥異,故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犯罪成立後,其本夫因判決離婚而失其夫之身分者,仍非不得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