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年非字第 4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非字第 41 號

日期 24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項之本夫告訴權,不因嗣後失其本夫身分而受影響,與同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之配偶告訴權,因失其配偶身分而消滅者迥異,故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之犯罪成立後,其本夫因判決離婚而失其夫之身分者,仍非不得告訴。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