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41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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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413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既有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就令此項財物尚未分用,亦於本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原審認係詐欺取財,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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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既有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就令此項財物尚未分用,亦於本罪之成立,並無影響。原審認係詐欺取財,自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