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413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之情狀確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上訴人對幼齡養女因細故疊次以竹棍重毆,毫不顧惜,以致遍體鱗傷,旋即因傷而死,足見惡性甚深,法所不容,殊難認為有可憫恕之餘地,原判決遽予維持第一審所為依該條減輕其刑之判決,顯屬用法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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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之情狀確可憫恕者,始有其適用。上訴人對幼齡養女因細故疊次以竹棍重毆,毫不顧惜,以致遍體鱗傷,旋即因傷而死,足見惡性甚深,法所不容,殊難認為有可憫恕之餘地,原判決遽予維持第一審所為依該條減輕其刑之判決,顯屬用法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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