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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414 號

日期 29 年 02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上訴意旨謂,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者,不得執行職務,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定有明文,茲原審仍委託縣司法處參與前審之審判官,訊問證人,殊不合法云云,查上述條款規定之精神,係以推事既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慮其挾有先入為主之成見,定為不得就該案件再執行審判之職務,至第二審法院囑託原第一審推事訊問人證,雖為調查證據之方法,但該項證據採用與否,仍須由第二審法院經過調查程序,自由判斷,其執行受託推事之職務,殊無成見可執,自與上述規定不相違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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