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414 號
判例要旨
上訴意旨謂,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者,不得執行職務,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定有明文,茲原審仍委託縣司法處參與前審之審判官,訊問證人,殊不合法云云,查上述條款規定之精神,係以推事既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慮其挾有先入為主之成見,定為不得就該案件再執行審判之職務,至第二審法院囑託原第一審推事訊問人證,雖為調查證據之方法,但該項證據採用與否,仍須由第二審法院經過調查程序,自由判斷,其執行受託推事之職務,殊無成見可執,自與上述規定不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