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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4 年上字第 418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規定情形各別,如所犯係於夜間侵入住宅外,並有毀越門扇牆垣等情形,自應併予論處。不能以毀越門扇牆垣亦係侵入行為,遂謂二者不能並存,應吸收於夜間侵入之中,而祇論以第一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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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規定情形各別,如所犯係於夜間侵入住宅外,並有毀越門扇牆垣等情形,自應併予論處。不能以毀越門扇牆垣亦係侵入行為,遂謂二者不能並存,應吸收於夜間侵入之中,而祇論以第一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