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統一發票原有中獎希望,上訴人既在受當衣物時開出發票,該發票即應屬於出當之告訴人所有,乃竟欺其年幼無知,向索不給。自不得謂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並因侵占罪為即成犯,一經將此統一發票拒不給付之時,其罪即已成立,非必待其中獎,將發票改填為另人之名,令其前往冒領告訴人應得之獎金後,始行構成。是該另人除有別情或應另成他罪名外,要難認係上訴人業務上侵占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