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3 年上字第 4217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4217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妨害公務罪,以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有該條一、二兩項所定之妨害行為為成立要件,若其執行職務軼出法律範圍之外,甚且憑藉所持之公用物品,以便利其犯罪,此種行為,既非基於其職務上之合法行動,則排除或制止之者,除視其情形如何得論以他罪外,要難認為妨害公務。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