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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423 號

日期 32 年 03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因告發而進行偵查之刑事案件,並無得為聲請再議之人,一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即屬確定,雖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本於監督權之作用,仍得復令偵查,但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情形,不得對之再行起訴,此與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因認再議之聲請為有理由,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不受此限制者有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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