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方推事,雖於前此任職檢察官時,曾偵查涂某等誣告等案件,而將被告涂某、張某提起公訴,但與本件上訴人張某自訴被告陳某誣告事件,乃為彼此截然不同之二案;而方推事並未在本件自訴案中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不合,自毋庸自行迴避。
70 年台上字第 423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08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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