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4245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4245 號
判例要旨
被告甲某將該房借與乙某居住,係使用借貸之性質,此項借貸,既未定有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依民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貸與人原得隨時請求返還,該被告向乙某催促遷讓,契約已告終了,乙某之使用借貸關係亦即消滅,被告以屢次催告無效,將屋拆毀,自無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可言,即不成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