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年上字第 425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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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上字第 4253 號
判例要旨
上訴期限為十日,自送達判決書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均定有明文,依此規定,上訴人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而又在該法院所在地居住,即應就近向原審法院呈遞上訴書狀,方為適法,如逕向第三審法院投遞,雖其上訴不能認為無效,但違誤之日期,仍應由上訴人負責,不得扣除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