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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抗字第 44 號

日期 29 年 05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於撤回上訴後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在第二審法院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原審乃以批示駁斥,自非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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