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44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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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440 號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以聚眾實施暴行,其程度足以危害地方之安寧秩序為成立要件,上訴人等聚眾百餘人在某甲家坐食,雖不得謂非聚眾實施暴行,惟其實施暴行之程度,是否已達於危害一地方秩序之安寧,仍應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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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以聚眾實施暴行,其程度足以危害地方之安寧秩序為成立要件,上訴人等聚眾百餘人在某甲家坐食,雖不得謂非聚眾實施暴行,惟其實施暴行之程度,是否已達於危害一地方秩序之安寧,仍應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