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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抗字第 44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3 年抗字第 440 號

日期 22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推事於該案件曾參與前審者,於上訴審應自行迴避,係指推事於下級審曾參與該案審判,即不得再參與上訴審審判,法文規定本極明瞭,抗告人因強盜案不服原第二審法院判決,聲明上訴,經本院發回更審,此種更審程序,由同一審級之第二審行之,原法院前次參與審判之推事,此次復參與更審,核與上開法條,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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