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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440 號

日期 42 年 08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係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財物為要件,故其交付財物,並非因畏怖心所致,其恐嚇尚非既遂,上訴人雖於十七日以恐嚇使被害人生畏怖心,而被害人於次日攜款前往交付,乃出於警察便利破案之授意,並非因其畏怖心所致,自應仍以恐嚇未遂論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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