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7 年渝上字第 448 號
判例要旨
收受賄賂罪,不論其受賄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而期約賄賂,則為收受之先行行為,如果先期約而後收受,則其期約行為當然為收受行為所吸收,原判決以上訴人之收受賄賂為期約當然之結果,與因他人自動交付賄賂而收受者不同,認收受行為應為期約所吸收,因而諭知上訴人期約賄賂罪名,自欠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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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罪,不論其受賄出於收受人之自動或被動均應成立。而期約賄賂,則為收受之先行行為,如果先期約而後收受,則其期約行為當然為收受行為所吸收,原判決以上訴人之收受賄賂為期約當然之結果,與因他人自動交付賄賂而收受者不同,認收受行為應為期約所吸收,因而諭知上訴人期約賄賂罪名,自欠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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