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非字第 45 號
判例要旨
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之人。支票本屬有價證券之一種,執票人既持有支票,即得行使其票面記載之權利,苟不能兌現,固為破壞社會交易之信用,有害社會法益,但同時破壞執票人之權利,不能謂於個人法益未受侵害,自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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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之人。支票本屬有價證券之一種,執票人既持有支票,即得行使其票面記載之權利,苟不能兌現,固為破壞社會交易之信用,有害社會法益,但同時破壞執票人之權利,不能謂於個人法益未受侵害,自得提起自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