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年台上字第 45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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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451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連續犯或牽連犯之一部,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及於全部,應受首開法條之限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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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連續犯或牽連犯之一部,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及於全部,應受首開法條之限制,不得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