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54 年台上字第 460 號日期 54 年 02 月 24 日判例要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所謂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不合於前五款所列舉之重傷,自不包括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