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46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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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462 號
判例要旨
查民事當事人為保護自己權利起見,如果不及受官署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能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時,對於他人財產得施以押收,此為自力救濟之方法,在刑法上即不負犯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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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事當事人為保護自己權利起見,如果不及受官署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能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時,對於他人財產得施以押收,此為自力救濟之方法,在刑法上即不負犯罪責任。